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基本心肺復甦術(1 歲至青春期)
    (一)以目視方式將一手掌根置於胸骨下半部(若小孩體型較大,可
          用另一手之掌根置於前一手之上面使雙手重疊或互扣),手指
          朝向對側,手臂須打直,雙肩向前傾至手部之正上方,利用上
          半身之重量向下按壓,且施力集中於掌根處;另一手得置於傷
          病患前額,以使呼吸道稍微伸張。
    (二)下壓深度約 5  公分或至少胸部前後徑的三分之一(1/3) ,
          每次按壓後掌根不可離開胸部,但必須放鬆讓胸部回復原狀,
          壓與放的時間各佔百分之 50 (%),按壓速率為每分鐘 100
          至 120  次。為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
          聽回饋裝置偵測速率。
    (三)胸部按壓與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之比例:
          1.1 人急救時為 30 比 2,壓胸與吹氣不間斷。
          2.2 人急救時為 15 比 2,壓胸與吹氣不間斷。
          3.若為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例如:1 名
            進行胸部按壓,1 名取出並操作去顫器,1 名置入聲門上呼
            吸道後,應提供每 2  至 3  秒 1  次(20-30 次/分鐘)
            的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四)心肺復甦術(CPR) 2 分鐘或按壓者疲憊時,應檢查頸動脈搏
          或股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若脈搏每分鐘 60 次
          以上則檢查呼吸,若無則繼續心肺復甦術(CPR) ,若有 2
          人以上時應更換按壓者;此時不論有無脈搏均應開始做轉送醫
          院之準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一、第二款依據西元二千零二十年 AHA  指引內容,增訂下壓深度「或至少胸部前後
    徑的三分之一 1/3)」,以及「為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聽
    回饋裝置來偵測速率」之規定。另現行「為熟練正確按壓速率」規定,予以刪除
    。
二、第三款第三目有關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之例示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三、第四款增訂「或按壓者疲憊時」、「若有 2  人以上時應更換按壓者」等文字,
    並刪除「吹 2  次氣之同時」之規定。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為暢通呼吸道,於壓胸時增加通氣量,以一手壓胸及一手置於前額伸張呼吸道,
    施行復甦效果較佳,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二十三點說明一。
四、增列第三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二十三點說明二。
五、修正第二款、第四款文字,理由同第九點、第二十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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