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複合容器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辦理容器定期檢驗合格後,始
得繼續使用,其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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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二點規定,定明複合材料容器之使
    用年限。
二、複合容器之使用年限,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六目規定,係指該產品通過型式認可
    文件中所登載之產品設計生命週期(以年為單位),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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