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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服勤單位應於規定期限(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季報表於每年一
        、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將訪視成果統計月報表、獎懲人次統
        計月報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公益服務執行情形季報
        表及運用役男協助反毒工作執行情形季報表送本署。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立即妥為處理,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署及內政部役政署。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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