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相關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週期。
二、公會會員人數若超過法定數額,為免召開會員大會之會場,無法容納全體會員而
造成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會員人數超過法定數額時,得依公會章程之規定,就
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三、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規定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
上之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四、考量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請求理事會召開臨
時大會,而理事會逾一定期限不為召開時,為維護會員之權益,爰於第四項規定
得經各該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