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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責執行之勤務,可能對其生命、身體及健康造成
之危害,爰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
相關人員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另為使第一線
執行消防勤務之同仁能於諮詢會中表達實務意見,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
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為代表,俾提供更貼合救災現場需求之建議。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確保諮詢會之運作及討論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為第二
項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諮詢會之核心任務,以增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減少職業危
害及事故之發生。
五、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關第一項諮詢會之組成、任務等事項,授權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爰為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