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5-4 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
    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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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11/29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建置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對於提升消防人員執
      勤安全確有助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俾為後續滾動檢討之依據。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
      或死亡之事故調查,為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後續提出相關檢討策進作為之
      重要依據,爰為第二款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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