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5-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
。
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
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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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11/29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導各級消防機關切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激勵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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