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 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有充足經費及資源,據以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措施及健康檢查等事項,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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