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 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將現行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送水口、專 用出水口及水袋箱等設備合併為連結送水管設備,使與室內消防栓設備有所區別 ,同時可因應超高層建築物之消防救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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