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6
二十六、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種類,依其試驗嚴寬等級之區分,視
          為同一批次如下表 5  所示。
    (二)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以每批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附表
          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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