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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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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
        署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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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09/02
針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行政院已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
範」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本署亦訂有相關規定,爰規定本
署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除本要點外,尚應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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