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6
二十六、基本心肺復甦術(嬰兒)
    (一)用兩手環抱嬰兒胸部並使兩拇指併攏(2 人急救時)或單手兩
          指法(1 人急救時)按壓胸部正中央略低於兩乳頭連線處,操
          作前得先以墊肩姿勢維持呼吸道稍為伸張。
    (二)下壓深度約 4  公分或至少胸部前後徑的三分之一(1/3) ,
          每次按壓後手指不可離開胸部,但必須放鬆讓胸部回復原狀,
          壓與放的時間各佔百分之 50 (%),按壓速率為每分鐘 100
          至 120  次;為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
          聽回饋裝置偵測速率。
    (三)胸部按壓與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之比例:
          1.1 人急救時為 30 比 2,壓胸與吹氣不間斷。
          2.2 人急救時為 15 比 2,壓胸與吹氣不間斷。
          3.若為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例如:1 名
            進行胸部按壓,1 名取出並操作去顫器,1 名置入聲門上呼
            吸道後,應提供每 2  至 3  秒 1  次(20-30 次/分鐘)
            的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四)心肺復甦術(CPR) 2 分鐘或按壓者疲憊時,應檢查肱動脈搏
          (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若脈搏每分鐘 60 次以上則檢查
          呼吸,若無則繼續心肺復甦術(CPR) ,若有 2  人以上時應
          更換按壓者;此時不論有無脈搏均應開始做轉送醫院之準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一、第二款依據西元二千零二十年 AHA  指引內容,增訂下壓深度「或至少胸部前後
    徑的三分之一 1/3)」,以及「為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聽
    回饋裝置來偵測速率」之規定。另現行「為熟練正確按壓速率」規定,予以刪除
    。
二、第三款第三目有關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之例示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三、第四款增訂「或按壓者疲憊時」、「若有 2  人以上時應更換按壓者」等文字,
    並刪除「吹 2  次氣之同時」之規定。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參酌二○一五年美國心臟協會指導原則,將「不滿 1  歲,新生兒除
    外」修改為「嬰兒」。
三、為使嬰兒呼吸道能處於中位,且暢通呼吸道及增加通氣量,得施以墊肩姿勢,達
    較佳復甦效果,爰修正第一款。
四、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二十三點說明一。
五、增列第三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二十三點說明二。
六、修正第二款、第四款文字,理由同第九點、第二十一點說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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