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 審核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申請火災證明及該證明內容之規定,係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因事 涉人民權益,爰提升位階納入本法規範。 三、為利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及申請涉自身之火災相關資訊,爰定明第一項 得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規定。 四、第二項授權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範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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