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27
廿七、報表運用
      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公務統計方案」之規定,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
      「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起火建物」、「火災人員死傷、財物
      損失」、「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
      等五種表格。分別於一月及七月底前函送前半年度之「火災資料統
      計分析報告」、當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之「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析
      表」及「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當年十二月底前函報前
      年度之火災事件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點次變更,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五點說明一。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新增相關報表資料應函消防署的時間。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