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本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 96/05/09
修正本文及第一款附表二,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5/11/01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有關安全距離得縮減之規定,係以廠區外鄰近場所為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為限。第二項本文則指儲存量未達管制
量五倍,其外牆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者,該外牆得視為
擋牆,故對照附表二時,其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時計算;至場所外牆符
合上開規定,且另設有擋牆防護時,其安全距離則得縮減為十公尺,爰參酌日本
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四予以修正;並配合第十三條,修正第一款及附表
二文字用語。又配合第二項擋牆定義移列第八條第二項,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本文規定整併。
二、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二。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三及第十六條之四規定。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第一種爆炸性物質危險度高且具有易爆性
,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予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