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12/15
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節防火區劃有關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之
規範,爰增列第二項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之阻熱性要求,俾周延規範各類場所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須完備形成防火區劃,其樓地板面積方得分別計算,並據以檢
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 93/04/06
一、本條文為排煙設備檢討設置之規定,其排除部分已於第一百九十條明定,故為避
免檢討時之混淆,刪除第一項除外規定;另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第一
項本文。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理由同第十七條說明二。
三、查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集會堂亦設有舞臺,及考量消防法第十一條及防焰性
能實施要點規定,業要求舞臺之布幕必須使用防焰物品,有效降低其危險度及火
載量,另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舞臺樓地板面積為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設排煙設備,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四、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及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八條規定
增列第五款,並修正其他各款。
三、第一款增列第十條第二款第十目。
四、原條文第二款「無窗戶及無開口樓層之居室」,分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增列應
設之條件,使文意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