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依表 6  規定。
    (二)試驗方法依「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規定。
    (三)個別試驗紀錄表使用附表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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