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
        發管制及建檔保存。檢驗相關文件及紀錄,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延長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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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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