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
        lator, AED)
    (一)傷病患在急救流程至檢查脈搏 10 秒內沒有摸到頸動脈搏後,
          應立即給予胸部按壓,開始施行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
    (二)打開去顫器(AED) 的開關,依各廠牌機器設定與操作。
    (三)靜待去顫器(AED) 之語音指示至聽到不要碰觸病人時,施行
          心肺復甦術(CPR) 之人應立即中斷任何碰觸傷病患之動作。
    (四)若聽到「按…按鈕…」指令之同時,應口喊離開並確定無人接
          觸到傷病患時,立即按下「電擊鈕」,接著另 1  人應馬上開
          始胸部按壓,重新開始 2  分鐘之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若聽到「不建議電擊或除顫」指令時,另 1  人應馬上開始
          胸部按壓,重新開始 2  分鐘之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用語,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名稱,以及刪除適
    用於 1  歲以上之文字,修正本文。
三、統一傷病患用語,但保留去顫器(AED) 因機型語音及通俗性,留用病人用語,
    以及同第九點、第二十一點說明理由,修正各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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