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 lator, AED) (一)傷病患在急救流程至檢查脈搏 10 秒內沒有摸到頸動脈搏後, 應立即給予胸部按壓,開始施行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 (二)打開去顫器(AED) 的開關,依各廠牌機器設定與操作。 (三)靜待去顫器(AED) 之語音指示至聽到不要碰觸病人時,施行 心肺復甦術(CPR) 之人應立即中斷任何碰觸傷病患之動作。 (四)若聽到「按…按鈕…」指令之同時,應口喊離開並確定無人接 觸到傷病患時,立即按下「電擊鈕」,接著另 1 人應馬上開 始胸部按壓,重新開始 2 分鐘之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若聽到「不建議電擊或除顫」指令時,另 1 人應馬上開始 胸部按壓,重新開始 2 分鐘之 1 人心肺復甦術(CPR) 。
一、點次變更。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用語,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名稱,以及刪除適 用於 1 歲以上之文字,修正本文。 三、統一傷病患用語,但保留去顫器(AED) 因機型語音及通俗性,留用病人用語, 以及同第九點、第二十一點說明理由,修正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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