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申請人依本要點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應於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 認定機構得駁回其申請。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申請人補正文件之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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