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8
二十八、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或處所所為之管理不當者
        ,得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各單位應設置申訴電話,對役男申訴案件
        積極處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