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8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分別陳報公會會務
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名冊變更。
三、職員名冊變更。
四、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日期、時間、處所及
    會議情形。
六、提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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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建築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陳報所在地
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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