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1/29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提升參加義勇消防組織人員協勤安全衛生事項之保障,增訂第三項,定明參加
義勇消防組織人員得準用第三章之一部分規範,包括各級消防機關建置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與定期統計及評估該系統之成效,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安全
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及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
、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以及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
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紀錄由各級消防機關予
以保存,並於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予醫院。
- 89/07/05
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原條文第一項
,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
,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茲為統一及配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一、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本條現行
條文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發布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影響義勇消
防組織整體運作,茲為統一及配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修訂第一項如上。
二、第二項未修正。
-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義勇消防組織在各地方協助當地消防工作,具地方特性,其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宜由省(市)政府擬訂辦法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爰
予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 74/11/29
消防工作日益繁重,亟須運用民力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以補消防警力
之不足,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其編組辦法授權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