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 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訓練服勤之人員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三、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得比照國民兵召集服勤另發津貼。 四、為保障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爰於第二項 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 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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