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9
二十九、生命徵象評估
    (一)意識(昏迷指數)。
    (二)呼吸:以看、聽之方式評估呼吸每分鐘次數。
    (三)脈搏:以儀器測量為主,動脈點測量每分鐘次數為輔。
    (四)血壓:以血壓計測量。
    (五)瞳孔:評估兩側瞳孔大小及對光反應。
    (六)體溫:以體溫計測量。
    (七)膚色:以目視之方式評估。
    (八)血氧濃度:以血氧濃度分析儀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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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三款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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