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9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
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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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運作,攸關消防設備師(士)之權益甚鉅,為使
公會合法及正常運作,應賦予主管機關監督之權力,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
定,定明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處
分之範圍及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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