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個別認可作業
一 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4. 至附表 10.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 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 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
二 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工廠別,並依下表所示型式之區分,以同一樣式
之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
│ │固定型梯 │倚靠型梯│懸吊型梯│
├──┼──────┼────┼────┤
│區分│1 橫桿收納式│1 單一式│1 折疊式│
│ │2 折疊式 │2 伸縮式│2 伸縮式│
│ │3 伸縮式 │ │3 鋼索式│
│ │ │ │4 鍊條式│
└──┴──────┴────┴────┘
(二) 依規定取得型式認可者,與正在受驗之型式區分雖相同,但梯柱、
橫桿及吊掛用金屬構件之構造或材質不同時,如經實施連續十次普
通試驗均於初次即合格後,得不受前揭 (一) 之規定,與正在受檢
之批次列為同一批。
(三)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 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 (如附
表 4 至附表 7) 。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8 (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 進行認可作業。
(二) 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 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 根據受驗批次大小 (受驗數+預備品) 以及試驗之嚴寬等級,從
抽樣表決定樣品數大小。
從事先附有號碼之全製品 (受驗批次) 中以亂數表 (CNS 9042)
抽樣。在抽樣之樣品附上抽取順序一連串之編號,受驗批次之大
小在 500 個以上時,依下列方式採二階段進行。
(1) 批次分 5 個組群以上,每群之製品數為 5 的倍數個以上,
附上組群號碼。最終號碼群無須到達定數。
(2) 組群內之製品必須整齊排列,並且配列之號碼必須容易瞭解。
(3) 從全組群定出可以抽出樣品 5 個以上之最低群數,從這些數
群隨機抽樣,再從這些組群內製品以系統隨機抽樣 (從各群抽
取同一號碼製品) 抽出樣品。
(4) 以前述方法所得之製品數超過樣品所需要之數量時,將該製品
再次進行隨機抽樣,去除超過部分得出所需數量。
(三) 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 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所述
表 5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
┌───────┬────────────────────┐
│試 驗 區 分│試 驗 項 目 │
├─┬─────┼────────────────────┤
│一│性能試驗 │動作 (1 次) (展開、收藏、安全裝置、保護│
│般│ │裝置) │
│試├─────┼────────────────────┤
│驗│構造試驗 │本基準之相關構造規定 │
├─┼─────┼────────────────────┤
│分│性能試驗 │衝擊 (10次) (保護裝置、安全裝置、緩降裝│
│項│ │置) │
│試├─────┼────────────────────┤
│驗│強度試驗 │橫桿扭力 │
│ │ ├────────────────────┤
│ │ │梯柱 │
│ │ ├────────────────────┤
│ │ │橫桿 │
│ │ ├────────────────────┤
│ │ │直角載重 (固定型梯) │
│ │ ├────────────────────┤
│ │ │水平載重 (倚靠型梯) │
│ │ ├────────────────────┤
│ │ │懸吊金屬構件 (懸吊型梯) │
│ │ ├────────────────────┤
│ │ │突出物 (懸吊型梯) │
└─┴─────┴────────────────────┘
五 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1.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
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判定之。
六 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點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級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6.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 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 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視為合格品。
2 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 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 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 (一) 、1. 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 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八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6 之規定。
表 6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
│免 會 同 試 驗│寬 鬆 試 驗│普 通 試 驗
├─────────┼──────────┼──────────
│┌───────┐│ │┌────────┐
││第一次試驗,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不良品數在 Ac ││ ││者 │
││以下或抽樣以外├┼→ ←─┼┤1 最近連續 10 批│
││,但該批次為合││ ││ 次接受者通試驗│
││格,自次一批起││ ││ ,第一次試驗均│
││調整為寬鬆試驗││ ││ 合格者。但是使│
││。 ││┌────────┐││ 用附表6 (只適│
│└───────┘││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用生產數量少之│
│ ││一者 │││ 普通試驗抽樣表│
│ ││1 一批次在初次檢│││ ) 者則為15批│
│ ││ 查即不合格者。│││ 次。 │
│ ││2 一批次在初次檢│││2 從最近連續10│
│ ││ 查為附帶條件合│││ 批次中 (符合前│
│ ││ 格者。 │││ 項但書者為15│
│ ││ 所謂附帶條件合│││ 批次) 抽樣之不│
│ ││ 格候為寬鬆檢查│││ 合格品總數在附│
│ ││ 時,試品當中之│││ 表8之寬鬆試驗│
│ ││ 不合格個數超過│││ 界限數以下者。│
│ ││ 合格判定個數 (│││ 此時之累計比較│
│ ││ Ac) 未達不合格│││ 以一般檢查進行│
│ ││ 判定個數 (Re) │││ 。 │
│ ││ 該批次判斷為合│││3 生產穩定者。 │
│ ││ 格者。 ││└────────┘
│ ││3 產生不規則或是├┼→ ←─
│ ││ 停滯 (適用寬鬆││┌────────┐
│ ││ 試驗者受驗間隔│││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 ││ 約在六個月以上│││一者 │
│ ││ 者) │││1 第一次試驗時該│
│ │└────────┘││ 批次為不合格,│
│ │ ││ 且將該批次連同│
│ │ ││ 前4批次連續共│
│ │ ││ 5批次之不合格│
│ │ ││ 品總數累計,如│
│ │ ││ 達附表7所示嚴├
│ │ ││ 格試驗之界限數│
│ │ ││ 以上者。 │
│ │ ││ 該累計樣品數,│
│ │ ││ 以一般試驗之缺│
│ │ ││ 點分級所得結果│
│ │ ││ 為之。當適用普│
│┌───────┐│ ││ 通試驗之批次數│
││適用下列任一情││ ││ 未達5批次時,│
││形時,自次一批││ ││ 發生某批次第一│
││起調整為普通試││ ││ 次試驗即不合格│
││驗: ││ ││ 之情形,將適用│
││1 逾3個月之未││ ││ 普通試驗之不合│
││ 申請個別認可││ ││ 格品總數累計,│
││ 。 ││ ││ 達嚴格試驗之界│
││2 認可品之構造││ ││ 限數值以上者。│
││ 及性能有不適││ ││ 具有致命缺點之│
││ 用之情形時。││ ││ 產品,賜計入嚴│
││3 第一次試驗之││ ││ 重缺點不合格品│
││ 批次補正或不││ ││ 之數量。 │
││ 良品數在 Ac ││ ││2 第一次試驗時,│
││ 以上 Re 以下││ ││ 因致命缺點而不│
││ 時 (附帶條件││ ││ 合格者。 │
││ 合格) 。 ││ │└────────┘
││4 廠內試驗紀錄││ │
││ 表經認定測試││ │
││ 內容或數據有├┼──────────┼→
││ 疑義時。 ││ │
│└───────┘│ │
│ │ │
│ │ │
│ │ │
│ │ │
└─────────┴──────────┴──────────
┬──────────┬─────────────┐
│嚴 格 試 驗│最 嚴 格 試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嚴格試驗者,第││ │
││ 一次試驗中不合││ │
││ 格批次數累計達├┼──────┐ │
││ 3批次時,應對││ ↓ │
││ 申請者登出改善││┌───────────┐│
││ 措施之難導,並│││勸導後,經確認申請者已││
││ 中止試驗。 │││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
│└────────┘││次之試驗以最嚴格試驗進││
│ ││行。 ││
│ │└───────────┘│
│ ┌───────┐│ │
│ │進行嚴格試驗者││ │
│ │連續五批次在第││ │
│ │一次試驗即合格││ │
│ │者,則下次試驗││ │
┼─┤得轉換成普通試││ │
│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行最嚴格試驗者,連續││
│ ││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
│ ←┼┤格,則下次試驗可以轉換││
│ ││成嚴格試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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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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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 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 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 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 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 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 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 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