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本院發言人。 (四)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五)內政部部長。 (六)外交部部長。 (七)國防部部長。 (八)財政部部長。 (九)教育部部長。 (十)法務部部長。 (十一)經濟部部長。 (十二)交通部部長。 (十三)勞動部部長。 (十四)農業部部長。 (十五)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六)環境部部長。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二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任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 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一、為應科技部業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第一 項第十七款有關委員派(聘)兼機關名稱及首長職稱,將科技部部長修正為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另配合本院行文機關次序,將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 委員改列於第十七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改列於第十八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相關機關名稱及委員修正如下:「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變更為「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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