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11/12
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有效預防災害及推動災害應
變措施,爰修正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業務需要,就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
三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應危險物品相關管理業務急速擴增,及配合消防法明列未來危險物品安全管
理重點,爰增訂第七款,以下款次遞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九款。
(四)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款及增訂第十二款。原條文第
十款所列事項,因非本署所能執行,予以刪除。
(五)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訂第
十三款有關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第十四款及第十五
款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災情通報體系之相關事項。
(七)為與行政院衛生署職掌有效區隔,明定本署係負責到院前之緊急救護工作,爰
修正第十六款。
(八)為強化消防及災害防救勤、業務之督導考核,維護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紀律,
有效進行防災任務,爰增訂第十八款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
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款有關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認證、
保險事項。
(十)為因應未來災害防救事宜趨向國際間支援、合作,爰增訂第二十三款有關國際
救災、合作等相關事項。
- 84/01/28
一、依據我國消防法及參考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有關之規定暨國外消防現況,擬訂本
署之掌握事項。
二、第五款所列防火管理人係配合防火管理制度之建立,專責就建築物整體,制定消
防防護計畫,並據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監督火源使用、處理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