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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內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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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暫行組織規程
(91/01/29 廢止)
第 3 條
消防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該管港務局之指揮、 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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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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