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
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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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配合本署實際業務運作,精簡內部單位組設,將教育訓練組與訓練中心整併,爰
    刪除第八款。
二、依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現行第十三款,會計室名稱修正
    為主計室。
三、現行第九款至第十六款款次遞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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