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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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範圍: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二)其他災害:水利設施災害、海洋污染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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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一、災害範圍明定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及其他災害。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所定其他災害內容酌作修正;另考量「疫災」具潛伏期,與其他
    災害緊急狀況不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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