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5/17
明定住宅與其他各類場所併存時,如何判定,其原則表解如下:
┌───────────────┬────────┬──────────┐
│項 目│例 示│項 │
├───────────────┼────────┼──────────┤
│┌──┐ ┌───────┐│┌──┐┌──┐│ │
││住宅│ │各目場所小於五│││住宅││各目││一般住宅 │
││ │大於│十平方公尺 ││└──┘└──┘│ │
│└──┘ └───────┘│ │ │
├───────────────┼────────┼──────────┤
│┌──┐ ┌───────┐│┌──┐┌──┐│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
││住宅│小於│各目場所 │││各目││住宅││途 │
│└──┘ └───────┘│└──┘└──┘│ │
├───────────────┼────────┼──────────┤
│┌──┐ ┌───────┐│┌──┐┌──┐│ │
││住宅│ │各目場所大於五│││住宅││各目││複合用途 │
││ │大於│十平方公尺 ││└──┘└──┘│ │
│└──┘ └───────┘│ │ │
├───────────────┼────────┼──────────┤
│┌──┐ ┌───────┐│┌──┐┌──┐│ │
││住宅│相當│各目場所 │││住宅││各目││複合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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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07/29
明定住宅與其他各類場所併存時,如何判定,其原則表解如下:
┌────────────┬───────┬─────────┐
│項目 │例示 │項 │
├────────────┼───────┼─────────┤
│ ┌────┐│┌──┐ │ │
│┌──┐ │各目場所│││ │ │ │
││住宅│大於│小於五十│││住宅├──┐│一般住宅 │
│└──┘ │平方公尺│││ │各目││ │
│ └────┘│└──┴──┘│ │
├────────────┼───────┼─────────┤
│ ┌────┐│┌──┐ │ │
│┌──┐ │ │││ │ │ │
││住宅│小於│各目場所│││各目├──┐│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
│└──┘ │ │││ │住宅││用途 │
│ └────┘│└──┴──┘│ │
├────────────┼───────┼─────────┤
│ ┌────┐│┌──┐ │ │
│┌──┐ │各目場所│││ │ │ │
││住宅│大於│小於五十│││住宅├──┐│複合用途 │
│└──┘ │平方公尺│││ │各目││ │
│ └────┘│└──┴──┘│ │
├────────────┼───────┼─────────┤
│ ┌────┐│┌──┬──┐│ │
│┌──┐ │ │││ │ ││ │
││住宅│相當│各目場所│││住宅│各目││一般住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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