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之部分。
本條未修正。
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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