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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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簡稱及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A 類,指製造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合板除外)者。
(二)防焰處理業:B 類,指對大型布幕或洗濯後防焰物品(地毯及合板
      除外)施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C 類,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
      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D 類,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
      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E 類,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
      製、安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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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防焰性能認證申請與審查相關規定分散於本要點及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有整合必要,爰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九點,增訂第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簡化業別名稱,另增列業別定義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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