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定期間通知申 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 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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