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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法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管
    理、第十五條之一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其配管之承裝業、第十五條之
    二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及安全技術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之三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及
    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第十五條之四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管理、第
    十五條之五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第十五條之六保安監督
    管理,有關檢查及複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得盤點公共危
      險物品使用量或儲存量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
      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領有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者,得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未領有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而執行安裝者,應逕依消防法相關規
      定處負責人及行為人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四)零售業者及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得依其申報情形列管檢查;其不合
      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容器認可專業機構、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與安全技術人員訓練
      機構,得依消防法規定實施查核;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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