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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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業機構辦理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
    可:
 (一) 專業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非營利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及一
        年以上經當地消防機關確認之推廣消防安全活動事蹟。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及一年以上經當地消防機關
        確認之推廣消防安全活動事蹟。
      4 設有消防相關科、系 (所) 之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二) 講師資格證明文件。 (講師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
      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三) 載明辦理講習訓練之實習設備機具、課桌椅、教材及其他教學設備
      清冊。實習之機具、設備場地為租借者,應附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權
      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四) 載明教室面積、黑板面積、盥洗設備、消防及避難設施等相關事項
      之班舍平面圖說。
 (五) 講習訓練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 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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