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28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詭譎多變,大規模災害頻傳,災害複雜化及鉅大化已成為常態
,鑑於消防救災人力有限,民力資源無窮,災害發生第一時間須民間力量協助投
入救災,俾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為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無後顧之憂,
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92/03/26
考量現行規定編組層級規定義勇消防總隊須下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對於離島及財政
較缺乏之縣市,恐難配合辦理,爰此酌作修正。
-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總隊之編組架構及內部管理事項,將直轄市現行義勇消防大隊之編組位
階配合提升為總隊,並視消防任務需要,於總隊下設各類性質之勤務大隊、中隊及分
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