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
    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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