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
      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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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1/13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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