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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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本部
    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
(一)工廠(進口品免備)、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
      證明等影本。
(二)工廠試驗設備(耐壓試驗設備、氣密試驗設備、內容積水重測試設
      備)、器具(容器口基塞規、游標卡尺、磅秤、砝碼及其他相關試
      驗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三)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裁剪設備、焊接設備、製作上、下端板設
      備、滾圓設備、滾邊設備、重量檢查設備、熱處理設備、塗裝烤漆
      設備、製卡設備及其他相關生產設備)。
(四)品質管理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
      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組裝作業流程,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
      有關文件)。
(五)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與
      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六)經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
      成者)及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引用規定,試驗結果及規定之對照
      表。
(七)維修保養手冊及相關試驗設備、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
      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乙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乙次)。
(八)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九)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文件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並備妥必要之份數。
    第一項申請資料本部得派員或委由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或當地消防機
    關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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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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