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中。
(二)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二、抽樣方式
    個別認可之抽樣數量及抽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抽樣數量:如表 5  所示。
(二)抽樣方法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抽樣時,應依表 5  規定之樣品型態,將樣品分為最大尺寸、最
        小尺寸等特定群組,並視整批成品數量之多寡,依抽樣表之規定
        數量,在抽取樣品須含括表 4  規定之樣品型態及數量之前提下
        ,於重新編號之特定群組中,依 CNS 9042 「隨機抽樣法」抽取
        ,抽出之樣品依抽出順序編排序號。
三、試驗方式
(一)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 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如表 6  所示。
(三)試驗流程

          防火閘門
      ┌───┬───┐
      │構  造│標  示│
      └─┬─┴─┬─┘
          └─┬─┘
          ┌─┴─┐
        ┌┴┐  ┌┴┐
        │往│  │耐│
        │復│  │火│
        └┬┘  │及│
        ┌┴┐  │射│
        │動│  │水│
        │態│  └─┘
        │關│
        │閉│
        └─┘
(四)試驗方法
      依“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但往復試驗之操作次數為
      250 次。
四、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為不合格。
五、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應在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非受驗樣品,於整批受驗製品中如發現有缺點者,應依上揭
        1之規定。
      3.上述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應就其不良品
        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需補正批次
      1.進行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記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復依上揭(一)、1之處置仍未達該受驗數時,視
        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進行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記錄
        表。
      2.進行再試驗時,應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記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提
        送受理作業單位。
六、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同型式之批次進行個別認可,應為前批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結果
    所為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一批之個別認可。
七、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驗
    (但需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與否)。
(一)第一次試驗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八、其他
    如發現製品有其它不良事項,而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
    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