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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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
      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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