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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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法規修正及作業調整資訊,當地消防機關應透過各種方式
      周知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二)說明受理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
      當地消防機關。
(三)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
      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消防全球資訊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播
      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5/02
一、為明確規範內容,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110/12/09
一、配合實務執行現況,修正第一款及第四款宣導之執行態樣。
二、第三款配合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檢修機構等文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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