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 │工作場所之│建 築 物 使 用 目 的│ │區別 │ │ ├─┬───┼────────────────────────┤ │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 │火│ │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 (包括貼商│ │藥│ │標) 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 (如有必│ │區│ │要可置廁所) 。 │ │ ├───┼────────────────────────┤ │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 ├─┴───┼────────────────────────┤ │無火藥區 │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 (吸菸室) 、飯廳、│ │ │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 │ │、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 └─────┴────────────────────────┘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使用火藥之區域,其危險性遠較無使用火藥之區域高,爰參考設施 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其使用目的區分為有火藥區及無火藥區,俾依其危險性規 範位置、構造、設備。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