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書表格式之共通要項:
(一)原則以橫式橫書方式表列,機關得權宜變更以直式直書或其他適當
      方式表列。
(二)格式欄位內有「*」註記者,非屬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定應
      記載項目,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其他欄位均應照列;欄位內有
      「#」 註記者,該欄位字體應以粗體、紅色字樣標示清楚。
(三)格式末端「送達年月日」及「簽收」欄位(非法定應記載項目,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如由執行人員當場開立,宜請該受處分人
      (受送達人)當場親自簽收。依照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
      履行之證明文件,按實務慣例作法,移送機關必須提出已送達受處
      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雙掛號回執),為求精簡文書作業與節省郵
      資,並斟酌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於現場開立處分書的機會常常發生,
      上述二項欄位請簽收人親自記載。
(四)格式中如有「受處分人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
      屬自然人)」與「代表人或管理(權)人姓名」併列情形,應區別
      受處分對象之性質,選擇正確適當的欄位記載。其中「代表人或管
      理(權)人姓名」欄,應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權)人
      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屬自然人)」則填寫該法
      人、團體登記之名稱。
(五)格式中「注意事項」欄位文字,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及訴
      願法第十四條等規定記載,不宜任意變更。有關併列提示受處分人
      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時,應注意其權益保障之事項,係參照內政
      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訴字第○九二○○五六七九號函決
      議事項辦理。
(六)書表格式(不包含臨時通行證、識別證明文件)原則上採用二聯式
      單據辦理,以簡化行政業務,即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
      聯(淡綠色)由機關自存,並請擇各類書表格式欄位外之空白適當
      處註記;機關因實際需要,得改採一聯式、三聯式或其他適當方式
      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10/05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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