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個別認可時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
    依 CNS9042  規定取樣。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一般試驗與分項試驗
      之試樣應為不同之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如下表(表二)所示。
      表二
      ┌─┬──────────────────────┬──┐
      │區│試            驗            項            目│備考│
      │分│                                            │    │
      ├─┼───────┬──────────────┼──┤
      │一│形狀及構造檢查│外觀及標示檢查              │樣品│
      │般├───────┼──────────────┤數:│
      │試│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一)之規定│依據│
      │驗│              │辦理                        │附表│
      ├─┼───────┼──────────────┤一至│
      │分│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二)之規定│附表│
      │項│              │辦理                        │四之│
      │試├───────┼──────────────┤各式│
      │驗│含水下降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之規定辦理    │試驗│
      │  ├───────┼──────────────┤抽樣│
      │  │強度試驗      │(1)調速器(2)調速器連結│表抽│
      │  │              │部(3)緊結金屬構件(4)繩│取。│
      │  │              │索(5)穿著用具            │    │
      │  ├───────┼──────────────┤    │
      │  │套帶拉力試驗  │依本基準壹、十三之規定辦理  │    │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分解檢查                    │    │
      └─┴───────┴──────────────┴──┘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紀錄表如附表八
四、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如齒輪式、油壓
      式)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一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間,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第一次受驗
      開始即可視為同一批次。
      1.經型式變更者。
      2.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過型式變更認可者。
      3.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三)新產品與已受驗型式之調速方式相同,惟兩者僅最大使用載重、最
      大使用人數、繩索材質或構造不同,分屬為不同批次時,如經過連
      續 10 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試驗合格
      之批次。
(四)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結果記錄表中。
(五)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之區分規定,非屬該判定方法
      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參、八
      所示之試驗寬嚴程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次視
      為不合格。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次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如附表七之一
        )。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經依參、七、(一)、1 、之處置後,其未達受驗
        數之部分個數,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認可機構提出。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下一次試驗可轉換為寬
        鬆試驗。
     (1)最近連續 10 批次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最近連續 10 批次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六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
     (3)生產穩定者(每 4  個月內至少申請一次個別認可)。
      2.寬鬆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寬鬆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下次試驗應轉換為普通
        試驗。
     (1)任一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
     (2)受檢間隔超過 6  個月以上,生產呈現不穩定時。
      3.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下一次試驗應轉換為嚴
        格試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次為不合格,且將該批次連同前 4  批次連
          續共 5  批次之不良品總數累計,如達附表五所示嚴格試驗之
          界限數以上者。此時該累計樣品數之比較,應依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之缺點分別為之。如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次數未達 5  批
          ,而發生某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之情形,則對開始實施
          普通試驗之不良品總數與界限數值進行比較,具有致命缺點之
          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4.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
        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次數累計達 3  批次
          時,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次之試驗以最
          嚴格試驗進行。
      5.最嚴格試驗轉換為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
        驗得轉換成嚴格試驗。
      6.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
        得轉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試驗批次之
      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應以該批次
    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
    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一)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書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施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
      與否)
      1.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2.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即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
        之不良品或修正者。
(二)少量進口產品得免施分項試驗
      1.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進口產品,得於下一批次產品送驗時免施分
        項試驗:
     (1)第一次試驗連續三批以上均合格,且數量累計達 50 個以上。
     (2)經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證通過者。
      2.免施分項試驗之少量進口產品,其年度累計總數應為 50 個以下
        ,超過 50 個者,該批次即應實施個別認可之分項試驗。
      3.得免施分項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實施個
        別認可分項試驗。
     (1)所提申請資料有變造或偽造者。
     (2)經檢舉並查證產品品質有異常者。
      4.申請免施分項試驗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產品進口報單。
     (2)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可(證)標示。
     (3)出廠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不得適用參、六、(二)但書之規定,即無
        法再進行補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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