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 10) 所示。
                          表 10
      ┌────────┬──────────────────┐
      │試驗項目        │個別認可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                │驗之試樣數                          │
      ├────────┼──────────────────┤
      │組成‧形狀及尺度│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試驗            │驗之試樣數                          │
      ├────────┼──────────────────┤
      │放射量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強度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2                                   │
      ├────────┼──────────────────┤
      │25%還原時間試驗│2                                   │
      └────────┴──────────────────┘
(二)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11) 之規定量測。
                表 11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裝接部螺紋│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應
              與申請資料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三)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原時間等試驗項目之實施,準用
      表 8  之規定。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二)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試驗紀錄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
      欄中。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
      規定,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判
      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五、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2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視為
      不合格。
      但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時,得補正試驗一次。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該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上述(一)、1 之處置後,仍未
        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之規定。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則依下表(表 12) 之規定:

                          表 12
    ┌─────┬─────────┬──────┬─────┐
    │寬鬆試驗  │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
    │有下列情形│一、符合下列全部條│一、第一次試│一、完成品│
    │之一者,自│    件時,自次一批│    驗累計有│    質改善│
    │次一批起調│    起調整為嚴格試│    三批次不│    後,以│
    │整為普通試│    驗:          │    合格,自│    此等級│
    │驗:      │    1.第一次試驗之│    次一批起│    進行試│
    │一、第一次│      批次不合格。│    調整為最│    驗。  │
    │    試驗之│    2.第一次試驗不│    嚴格試驗│二、第一次│
    │    批次不│      合格之批次與│    。(進行│    試驗連│
    │    合格。│      前四批,合計│    品質勸導│    續五批│
    │二、五批中│      連續五批(未│    改善)  │    均合格│
    │    有二批│      滿五批時,以│二、第一次試│    ,自次│
    │    補正試│      實際批數計算│    驗連續五│    一批起│
    │    驗或附│      )之試樣中,│    批均合格│    調整為│
    │    加條件│      不良品之總數│    ,自次一│    嚴格試│
    │    後合格│      達嚴格試驗之│    批起調整│    驗。  │
    │    。    │      界限數以上。│    為普通試│          │
    │          │      (致命缺點以│    驗。    │          │
    │          │      嚴重缺點累計│            │          │
    │          │      )          │            │          │
    │          │二、五批中出現有二│            │          │
    │          │    批補正,自次一│            │          │
    │          │    批起調整為嚴格│            │          │
    │          │    試驗。        │            │          │
    │          │三、符合下列全部條│            │          │
    │          │    件時,自次一批│            │          │
    │          │    起調整為寬鬆試│            │          │
    │          │    驗:          │            │          │
    │          │    1.第一次試驗連│            │          │
    │          │      續十批均合格│            │          │
    │          │      。          │            │          │
    │          │    2.在三個月以內│            │          │
    │          │      有申請個別認│            │          │
    │          │      可者。      │            │          │
    └─────┴─────────┴──────┴─────┘
九、其他
    寬鬆試驗之受檢個數未達 281  個時,依普通試驗之方式進行。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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