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 10) 所示。
表 10
┌────────┬──────────────────┐
│試驗項目 │個別認可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 │驗之試樣數 │
├────────┼──────────────────┤
│組成‧形狀及尺度│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試驗 │驗之試樣數 │
├────────┼──────────────────┤
│放射量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強度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2 │
├────────┼──────────────────┤
│25%還原時間試驗│2 │
└────────┴──────────────────┘
(二)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11) 之規定量測。
表 11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裝接部螺紋│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應
與申請資料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三)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原時間等試驗項目之實施,準用
表 8 之規定。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二)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試驗紀錄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
欄中。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
規定,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判
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五、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2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視為
不合格。
但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時,得補正試驗一次。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該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上述(一)、1 之處置後,仍未
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之規定。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則依下表(表 12) 之規定:
表 12
┌─────┬─────────┬──────┬─────┐
│寬鬆試驗 │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
│有下列情形│一、符合下列全部條│一、第一次試│一、完成品│
│之一者,自│ 件時,自次一批│ 驗累計有│ 質改善│
│次一批起調│ 起調整為嚴格試│ 三批次不│ 後,以│
│整為普通試│ 驗: │ 合格,自│ 此等級│
│驗: │ 1.第一次試驗之│ 次一批起│ 進行試│
│一、第一次│ 批次不合格。│ 調整為最│ 驗。 │
│ 試驗之│ 2.第一次試驗不│ 嚴格試驗│二、第一次│
│ 批次不│ 合格之批次與│ 。(進行│ 試驗連│
│ 合格。│ 前四批,合計│ 品質勸導│ 續五批│
│二、五批中│ 連續五批(未│ 改善) │ 均合格│
│ 有二批│ 滿五批時,以│二、第一次試│ ,自次│
│ 補正試│ 實際批數計算│ 驗連續五│ 一批起│
│ 驗或附│ )之試樣中,│ 批均合格│ 調整為│
│ 加條件│ 不良品之總數│ ,自次一│ 嚴格試│
│ 後合格│ 達嚴格試驗之│ 批起調整│ 驗。 │
│ 。 │ 界限數以上。│ 為普通試│ │
│ │ (致命缺點以│ 驗。 │ │
│ │ 嚴重缺點累計│ │ │
│ │ ) │ │ │
│ │二、五批中出現有二│ │ │
│ │ 批補正,自次一│ │ │
│ │ 批起調整為嚴格│ │ │
│ │ 試驗。 │ │ │
│ │三、符合下列全部條│ │ │
│ │ 件時,自次一批│ │ │
│ │ 起調整為寬鬆試│ │ │
│ │ 驗: │ │ │
│ │ 1.第一次試驗連│ │ │
│ │ 續十批均合格│ │ │
│ │ 。 │ │ │
│ │ 2.在三個月以內│ │ │
│ │ 有申請個別認│ │ │
│ │ 可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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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寬鬆試驗之受檢個數未達 281 個時,依普通試驗之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