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係依照 CNS 2779 (計數值試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標
準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特別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
嚴格實驗。
(三)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1)易熔片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2)玻璃球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二)依新修正之認可基準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表所列項目,雖與原
受驗之型式相異時,仍得與第一次已受驗之型式列為同一批;但如
為下表所列項目以外者,如與原受驗型式不同,且依上述”(一)
”列為同一區分者,當連續十批次經普通試驗合格時,得轉列為已
受驗之批次。
┌──────────────────────┐
│ 感熱體之形狀、材質(感度種類不同者除外)│
│ 構架之材質、斷面形狀 │
│ 噴頭之形狀(流量係數K 值不同者如外) │
│ 迴水板之形狀 │
│ 裝配部螺紋 │
│ 易熔片之材質或形狀 │
│ 裝置方向 │
│ 耐腐蝕加工或電鍍加工 │
└──────────────────────┘
(三)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申請整理表、試驗成績紀錄
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欄中。
(四)受驗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及樣品之抽樣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應依其試驗嚴格等級及批量,參照附表 1
至附表 4(抽樣表)決定之。
(二)樣品之抽樣應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
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
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從所有群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
當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
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四、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如下表所示。
┌────┬──────┐
│ │構造 │
│一般試驗├──────┤
│ │標示 │
│ ├──────┤
│ │耐洩漏 │
├─┬──┼──────┤
│分│Ⅰ │構架強度 │
│項│ ├──────┤
│試│ │裝配載重 │
│驗│ ├──────┤
│ │ │放水量 │
│ ├──┼──────┤
│ │Ⅱ │動作溫度 │
│ │ ├──────┤
│ │ │加熱冷卻 │
│ │ ├──────┤
│ │ │氣泡消失溫度│
│ ├──┼──────┤
│ │Ⅲ │動作 │
└─┴──┴──────┘
備註:一般試驗之樣品及分項試驗之樣品,得為同一樣品;但分項
試驗 I、II、III 之樣品,則為不同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1.易熔片型 2.玻璃球型
┌───┐ ┌───┐
│耐洩漏│ │耐洩漏│
└─┬─┘ └─┬─┘
┌────┼────┐ ┌──┬─┴┬──┐
┌┴┐ ┌┴┐ ┌┴┐ ┌┴┐┌┴┐┌┴┐┌┴┐
│裝│ │動│ │構│ │裝││玻││動││構│
│配│ │作│ │造│ │配││璃││ ││造│
│載│ │溫│ │、│ │載││球││ ││、│
│重│ │度│ │標│ │重││之││作││標│
└┬┘ └─┘ │示│ └┬┘│加│└─┘│示│
┌┴┐ └─┘ ┌┴┐│熱│ └─┘
│構│ │構││冷│
│架│ │架││卻│
│永│ │永│└┬┘
│久│ │久│┌┴┐
│變│ │變││玻│
│形│ │形││璃│
│量│ │量││球│
└┬┘ └┬┘│氣│
┌┴┐ ┌┴┐│泡│
│放│ │放││消│
│水│ │水││失│
│量│ │量││溫│
└─┘ └─┘│度│
└┬┘
┌┴┐
│動│
│作│
│溫│
│度│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基準之技術規範及貳、型式認可作業”二、(三)
”之規定。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之指定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區分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表列範圍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第八所示
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檢查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述”七、(一)、1 ”之處置
後,仍未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應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具。
八、試驗分等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達到下列條件時,下次試驗可轉換成寬鬆試驗
。
(1)最近連續 10 批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從最近連續 10 批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 6 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該情形下之累計比較,則以一般試驗為之。
(3)生產穩定者。
2.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下次試驗應轉換成嚴格試
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不合格,且將該批連同前 4 批連續共 5
批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
者。該等累計比較,以一般試驗之缺點分級為基準。
在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數未達 5 批期間,發生某批第一次試驗
即不合格之情形時,將適用普通試驗後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
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者。
具有致命缺點之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3.自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
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數累計達 3 批時,
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之試驗依最嚴
格實驗進行試驗。
4.最嚴格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
轉換成嚴格試驗。
5.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轉
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驗批之試驗
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係以該批之個別
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次
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於否)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
止該試驗。
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
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但書之規定。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